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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二(多)孩生育手续办理
    时间:2014-12-29 19:22来源:作者:点击:

     申 请  

           1 、符合《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,持本人申请、离婚书原件及复印件、居民户口簿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结婚证、独生子女光荣证、退独生子女费收据、自愿生育一个孩审批表,经双方户籍所在地乡 ( 镇、街 )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,在拟落户地填写《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》一式四份,并在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及时张榜公布一周。  

           2 、张榜公布无异议后,由拟落户地乡 ( 镇、街 )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、负责人签字盖章,上报县 ( 区、县级市 )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。经县 ( 区、县级市 )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,方可怀孕。  

     

    生育登记

           育龄妇女怀孕后三个月内,由夫妻本人或委托村(居)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持拟落户地妇幼保健部门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,到再生育指标审批地县 ( 区、县级市 ) 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免费办理《二、多孩生育登记单》。  

     

    指标期限  

           《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》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;二年内未怀孕者如需继续申请生育,可持原《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》到原办理生育手续机关重新审核确认后,生育指标继续生效,有效期为二年。